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00 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重庆德马变频电机研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负担1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