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78099.53元、截至2021年4月25日的利息7836.74元、罚息和复利697.37元,并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时止,以未归还的贷款本金78099.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xxx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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