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景大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18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281360.85元,合计461360.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9.46元,减半收取4179.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2.73元,被告***负担40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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