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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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金大山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大山实业有限公司退还股权投资款53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33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2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起计至实际退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拒不缴纳,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