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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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春来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民初359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春来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春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春来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海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熊祝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