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春来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投资纠纷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2民初3591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春来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春来,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春来教育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唐海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熊祝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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