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邦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邦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0000元和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161834.71元;

二、被告***、***、深圳市邦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12118元,原告承担62元。原告已预交的121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连带缴纳案件受理费121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7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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