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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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邦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邦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0000元和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161834.71元; 二、被告***、***、深圳市邦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0元,由三被告连带承担12118元,原告承担62元。原告已预交的121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连带缴纳案件受理费121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