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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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996元、名义货价100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19日的违约金为3485.17元,之后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三、若***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深圳金海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名下的闽C6××××号车辆(厂牌型号为梅赛德斯-奔驰WDDNG5HB,发动机号为276950××××13)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计32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