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支付所欠贷款本金14283.94元、利息10160.64元(利息以本金14283.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及自2021年7月1日起至付清所欠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给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98元,减半收取211.99元,由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7元,被告***负担207.62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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