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9844.64元,并向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2月8日的利息人民币2393.56元、罚息人民币3017.69元、复利人民币19.67元(2020年12月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557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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