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华阳科电子有限公司
郑州市辉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阳科电子有限公司按如下比例份额(***29%、***15%、***8%、***比例8%、***8%、***8%、***8%、***8%、***8%)支付货款人民币47,157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7,15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算,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元,由九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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