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77243.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77243.9元(其中10000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偿项目);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4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承担12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879元。原告已预缴的187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79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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