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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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越秀区源通运输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源通运输服务部与被告***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于2021年5月9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源通运输服务部支付2019年至2020年挂靠费用共计8568元及违约金(以428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还清之日止;以42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已付保证金1000元可用于抵扣上述应付挂靠费用及违约金)。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源通运输服务部到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粤A×××××车南骏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为D06543406,车辆识别号/车架号为LS1D21115D0930487)所有人为被告***的过户手续。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源通运输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1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源通运输服务部负担57.10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确定的金额部分为标准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