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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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2017)粤197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东莞市臻成网印机械有限公司对原告广州市兰格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一项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9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