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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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17791500元本息范围内对(2019)苏0583民初61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苏州海蓝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33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3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5日,以333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由苏州海蓝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债权人中进行二次分配。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17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