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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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溪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应复利,计算方式为: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360bps(即月利率6.45833‰)为标准计算,并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对月对日浮动调整,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分段计收复利;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溪支行支付罚息及相应复利,罚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罚息为基数,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至罚息付清之日止,罚息、复利利率均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 三、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溪支行对***所有的记载于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证明第0115705《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在***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