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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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山泽咸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杭州山泽咸贸易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中的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中的返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150000元为限);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970.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64.0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8元,减半收取8109元,由原告***负担2137元,由被告***负担5972元(其中1161元由被告杭州山泽咸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山泽咸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