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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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8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其承租的位于于宁波市江北区和畅路绿地新都会小区4-24室房屋; 三、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0000元、违约金25000元; 四、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