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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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7976.86元,支付利息3716.6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84元,被告***负担2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