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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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鸿聚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鸿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款项18000元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鸿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