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市渔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市渔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02801.6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的标准从2021年7月27日开始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市渔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担保费1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828元,减半收取4414元,保全费3034元,合计744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