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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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正圆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方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宁波正圆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方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051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宁波正圆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内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3元,减半收取656.5元,由被告宁波正圆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