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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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三新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324557.1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96399.9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98元,减半收取7449元(同意原告缓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负担2155元,被告***负担4623元,原告***、***、***、***承担67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负担的2155元、被告***负担的4623元以及原告负担的671元,均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