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张荣军家具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家具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45000元,并从2020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5元,减半收取计48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家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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