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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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张荣军家具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家具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45000元,并从2020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5元,减半收取计484.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家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