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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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欠款本金116589.69元以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计28447元(暂计至2021年4月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