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欠款本金115952.5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利息(利息对透支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利息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93.94元、保全费1143.48元,合计3937.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4.47元,由被告负担378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1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