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潮谊汇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潮谊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512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付原告东莞市潮谊汇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5126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25元,原告东莞市潮谊汇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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