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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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朗三洋纺织品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三洋纺织品经营部(经营者:刘滨)支付货款6340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63402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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