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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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7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截至2020年7月21日止的利息为27577.01元;2.2020年7月22日起的利息按《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900元; 三、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街道××巷××号××环中路北侧,福飞南路东侧)XX广场(北区)X#楼X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闽(2019)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XX9号)]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274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6.2元,由被告***、***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