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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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厂房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20年9月8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的租金及税费合计176,253.47元(已抵充保证金193,333.20元); 三、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截至2021年5月26日止为59,212.89元;自2021年5月27日起,以176,253.4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付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352,500元; 五、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489,636.99元; 六、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12日止的水费3,825.03元及电费27,719.40元; 七、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6,000元; 八、被告上海达生艺术品有限公司、上海明璐轩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二项至第七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九、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至第七项确定的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驳回原告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60元,由原告凯美涂料(上海)有限公司负担4,564元(已付),由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达生艺术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5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璐轩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5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达生艺术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上海阆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明璐轩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