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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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爱达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140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刘萍儿(PINGERLIU)支付1105079.3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刘萍儿(PINGERLIU)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9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2元(均由刘萍儿预交),由上诉人刘萍儿各负担17802元,被上诉人***各负担121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刘萍儿24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