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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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29950000元; 二、被告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204821.99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0日,此后以年利率5.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三、被告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7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197726元,由被告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