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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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中庭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庭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损失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北京中庭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庭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