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庭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庭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损失一万一千六百五十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北京中庭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庭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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