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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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借款本金80,727.76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借款逾期罚息387.48元,逾期复利0.05元(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自2021年2月27日至借款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继续计算由被告向原告偿还。 上述被告应履行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8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13.94元,邮寄送达费20元,合计933.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