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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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云港票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票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90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6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