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4900000元、利息1814292.97元,并以44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9235%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6000元。

三、被告***应对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72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372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12
发布日期 2021-11-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