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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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4900000元、利息1814292.97元,并以44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9235%计算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6000元。 三、被告***应对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372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晖农业物资有限公司、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372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