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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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晋隆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晋隆建材经营部货款9541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材料款付清之日止,以954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晋隆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本案诉讼费账户账号:见末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8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