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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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826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5月21日为5920.71元,并继续从2021年5月2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7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