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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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4794.45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止的利息为1615.29元,此后的利息以代偿款64794.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所确认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别克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SGJB841GY123676)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为第一、二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范围; 四、驳回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财产保全费727元,合计15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