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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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款项1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中蓝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