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129.02元及利息(以130129.0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43000元及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5元,减半收取计2297.5元,原告***负担153元,被告浙江匀碧文物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