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信得鞋业有限公司
广东兆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兆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信得鞋业有限公司货款738971.3元及利息(利息以738971.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福建信得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0元,由被告广东兆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公告费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凭发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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