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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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10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清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恒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正茂 审判员崔丽 审判员舒宁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榕婷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