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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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枞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4075.42元的30%,即55222.63元; 二、被告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4075.42元的25%,即46018.8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4075.42元的25%,即46018.86元; 四、上列一、二、三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2元,减半收取计2061元,由***负担619元,安徽国平中建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515元,***负担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