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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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展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287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2592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合计32397.75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724.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490元、交通费105元,合计4599.49元; 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250元;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广西展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56元,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956元。重新鉴定费1920元(被告广西展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展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