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 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淄博煜丰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贰贤工贸有限公司、北京万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