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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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313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31229.01元,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的合计金额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合计金额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42元,减半收取61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