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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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翔安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厦门翔安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225.9元,之后的罚息按年利率6.825%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违约金31500元、律师费25002元; 二、若***、***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厦门翔安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名下的厦门市翔安区XX路XX号XX室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2元,减半收取计5201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