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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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木棉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5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深圳木棉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订立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6月23日解除”; 二、变更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5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木棉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三、撤销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5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深圳木棉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木棉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深圳木棉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负担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400元,深圳木棉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