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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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808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969.9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69,969.9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53%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作出之日。罚息以本金69,969.9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诉讼费9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元,共计2,799元,由***负担2,000元,由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负担7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