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 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夏甸金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163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计1723元,由原告***负担1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负担1567元。鉴定费20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20 |